財政部公開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用來加強水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
劃重點:
①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② 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③ 實施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獎勵政策防治資金的分配因素和權重,按照《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促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獎勵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18〕6號)規定執行。
④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⑤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64號)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水污染防治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包括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獎勵、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獎勵等,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管理。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良好水體保護;地下水污染防治;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辦法明確,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省份可以申請防治資金獎勵;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資金主要以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務量、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個數、良好湖泊保護個數、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務量為因素分配,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20%。
而關于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來重點看一下《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
預算下達、資金撥付——
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具體要求和報送期限等。
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轉移支付,一般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當年難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確需實行分期下達預算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最后一期的下達時間一般不遲于9月30日。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
預算使用——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加大整合力度,將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領域相關的專項轉移支付整合使用。
對于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施的項目,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先行墊付資金啟動實施的,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后,允許其將有關資金用于歸墊,同時將資金歸墊情況上報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轉移支付的執行管理,逐步做到動態監控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下達和使用情況。
結轉結余資金處理——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